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民初35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被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峰峰矿区人。
被告:***,男,峰峰矿区义井镇北羊台村二街人。
被告: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北羊台村二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范炳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