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北羊台村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403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查询、查封、冻结等措施。经本院依法协调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双林机械密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执2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