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顶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544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利,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1楼2105室。
法定代表人:林志炼。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