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民初18923号
原告: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5164670XD。
法定代表人:林志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钧、黄桑琰,福建懿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防水博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晞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郑立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