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民初3551号
原告:**财,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衢州源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财与被告***、衢州源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 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