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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财与某某、衢州源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81民初3551号 原告:**财,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衢州源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新塘边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财与被告***、衢州源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 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