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1788号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总经理。
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董事长。
被告: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东金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叶福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振
书 记 员 籍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