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亚美耳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5803号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7684957412。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力,男,1980年 1月 29日出生,汉族,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2号 10 幢 等 11 幢 办 公 楼 2、7、8、9 层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110000750103519R。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泽,男,1982年 10月 22日出生,汉族,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亚美耳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聚源中路 12号院 6 号 楼 1 至 4 层 101 内 1 层 102 室,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1101135960045384。

法定代表人:张立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冰,女,1979年 11月 20日出生,汉族,北京亚美耳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美耳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