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417号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力,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会生,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东五街2号10幢等第11幢办公楼2、7、8、9层。
法定代表人:刘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兆泽,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兴金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议元,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华兴金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兴金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兴金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何 娇
书 记 员 高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