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1421民初215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绥中滨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联系电话:186****×082。
被告:某乙公司,地址:湖北省广水市,电话:134****×086。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