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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略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1303财保2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张店街凤长路403-2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购买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