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32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渔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钟亚绒,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根苗金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0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家伟。
本院在执行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根苗金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