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1499号
原告: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屈子祠镇范家园村10组。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跃林,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鱼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钟亚绒。
原告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8,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8,496元;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从汨罗市林业局承包了汨罗市汨罗江北岸骑行公园项目,将该项目的侧石敷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施工合同。被告共应支付工程款627,700元,至今尚欠118,000元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违约,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96元。
被告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向湛江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四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八条第2点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调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湛江国际仲裁院在工程所在地汨罗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了仲裁机构为湛江国际仲裁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条款中虽还约定在工程所在地汨罗进行仲裁,这是对仲裁机构工作地点的约定,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因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原告应当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汨罗市牧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