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鸿东石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与连云港鸿东石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707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70142766570,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黄海路0215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璐,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连云港鸿东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P2UJEXY,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泉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传岐。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6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连云港鸿东石业有限公司作出赣环罚字[201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6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赣环罚字[2019]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连云港鸿东石业有限公司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利诗

审判员 董作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