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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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展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安昌街道**金**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1幢205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展泸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3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本案争议标的为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应当根据接受货款的一方,也就是本案原告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约定不明,应从法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绍兴展泸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绍兴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