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

孔启迪、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4868号
申请执行人:孔启迪,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前仓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6962182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孔启迪与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8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孔启迪工资171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零;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在永康市××××镇下山昆的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4执4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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