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江商初字第225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03.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8165.44元(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另计)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美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洁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5日,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人,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按月根据前述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发生借款本息逾期等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等。同日,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依约发放案涉贷款人民币2300000元。
另,被告***(共同还款人,甲方)与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共同还款协议》一份,确认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直接要求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美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确认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委托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处理案涉纠纷,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
另,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已付清2015年4月20日之前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共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个人账户对账单、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协议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无约定或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并赔偿相关费用,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美洁公司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相关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03.6元、逾期利息人民币98165.44元(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合同约定另计)、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1155元,由被告***、***、浙江美洁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上列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5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高春燕
人民陪审员许琰
人民陪审员施周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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