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民初3968号
原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徐州市防腐工程总公司西北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慈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徐州市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北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彬,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徐州市防腐工程总公司西北工程处、徐州市防腐工程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联系原告,原告确认身份并同意电子送达。同日,本院以短信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通知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但是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本院以原告确认的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原告收到传票后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应当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成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雪艳
书 记 员 王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