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之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1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

法定代表人:黄宙业,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项延庭。

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

法定代表人:陈宝云。

被执行人:陈宝云。

被执行人:徐巧萍。

被执行人:郑冬灵。

被执行人:江元胜。

被执行人:项延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宝云、徐巧萍、郑冬灵、江元胜、项延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427432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42743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公积金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但足不清偿,暂不进行扣划,本院已委托查封其名下房产,本院为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谭倩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莫彩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