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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3984号
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总计572359元,该款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601.46元并兑现申请执行人。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将剩余案款总计501260.54元交至本院,其中8503元转入本案申请执行费,剩余492757.54元已兑现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收到贵州泽丰农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案款总计572359元,其余部分全部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3984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