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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7927号 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670870515P,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里布嘎社区腾龙北路朗月湾小区九幢五楼。 法定代表人:农恩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0617433500,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亭江路28号新10+1广场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1300439X,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A栋8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南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主动向其结清设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