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禹水利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农乐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4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农乐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镇环城路盛世国际****。
法定代表人:杨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秀柒,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彭龙雨,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珠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煜,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省农乐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回上诉人贵州省农乐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舒 平
审 判 员  朱 莉
审 判 员  曹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张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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