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319号12-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1376193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