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顺达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3943号
原告:青岛天顺达环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钟钱先,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天顺达环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天顺达环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天环保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天顺达环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