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71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宏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联科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座428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联科安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