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4324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腾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通广告有限公司、海汇集团有限公司、齐鲁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润中天传媒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德州市腾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市腾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德州市腾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羽人民陪审员左维新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