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壹航建设有限公司

二道区优邦建筑材料经销处、吉林省壹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90号
原告:二道区优邦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河东路14号中泰电力物资储运公司院内6厅。
法定代表人:王旗。
被告:吉林省壹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奢岭村东社。
原告二道区优邦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壹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二道区优邦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道区优邦建筑材料经销处撤诉。
审判员  马世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