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戴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2755号
申请人: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与纬一路交叉口。
被执行人: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688号3号楼。
关于申请人安徽恒信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516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我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我院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3、我院于2021年3月30日在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我院工作人员前往房管局、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5、我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我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22019)豫0103民初11396号民事判决书尚有1516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