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试百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931841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府前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004355466Y。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98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现金价值、网络资金等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责令被执行人**、矗磊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人民政府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