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24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党书。
委托代理人:李文芬。
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建水大道雅居快捷式酒店**
法定代表人:罗跃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系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虹锦,系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昆仲裁〔201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设计费本息2153351.71元及后期利息等,2019年3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证券、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建水华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宗住宅用地[宗地号为E-(1)-86、E-(1)-87],2018年8月2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两宗商业用地[宗地号为E-(1)-89-1、E-(1)-89-2],2018年12月11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查封了建水县西门古镇301套房屋。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余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立案执行,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及“西门古镇”项目,但该项目已被“建水县问题楼盘领导小组”纳入统筹监督,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合议,认为本案的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燕岱
审判员  王 锟
审判员  樊树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