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与昆明双龙商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官民一初字第1836号
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
住所:昆明市环城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兰友,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双龙商场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智云,董事长。
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诉被告昆明双龙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双龙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昆明双龙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1元,减半收取1770.5元由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承担,其余1770.5元退还原告昆明理工大学设计研究院。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严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