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润锦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556号
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槟,总经理。
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17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17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