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556号
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槟,总经理。
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17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17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