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润锦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执保6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陈槟,总经理。
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吉0102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17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正杨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春市给水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200221119000285063)存款40017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宇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