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4372号
原告:***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55112778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421987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4056元,由原告***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