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财保185号
申请人:黔西南州神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事处莱蒙帝景25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770561189E。
法定代表人:胡广成。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彭永喜,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新东街6号院3号楼115-13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942112。
法定代表人:程鸿鸣。
被申请人: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金服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18162413H。
负责人:程鸿鸣。
被申请人:贵州宜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清水河镇联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4148534Y。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
申请人黔西南州神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黔西南州神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申请费,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黔西南州神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吴安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罗朝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