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355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建造工程师,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邓群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化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473K。
法定代表人:陈华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向丽,广东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942112。
法定代表人:程鸿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丹,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希,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邓群波,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向丽、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丹、熊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给原告设备、管道、钢结构、防腐安装及电仪安装工程款1582914.98元及利息235590.5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是江西海汇龙洲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龙洲公司)年产三十万吨硫磺制酸项目的总包方。2016年12月18日,北京蓝图公司与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蓝图公司将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汇龙洲公司年产三十万吨硫磺制酸项目中的设备、管道、钢结构、及防腐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海公司建设施工。2017年4月27日,两被告增签电器仪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蓝图公司又将海汇龙洲公司年产三十万吨硫磺制酸项目中的电气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南海公司建设施工。被告南海公司将上述设备、管道、钢结构、防腐及电仪器安装工程全部转包给原告实际施工。被告南海公司与原告约定按上述两份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进行工程结算。2016年12月20日,原告入场,施工至2017年12月10日,由于海汇龙洲公司原因导致被告南海公司无法按合同继续施工,被告南海公司应被告蓝图公司提前办理结算的要求,两被告当日确认了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被告蓝图公司据此确认了被告南海公司即原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款2345724.98元,扣除施工过程中预付的部分工程款762810元,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582914.98元及利息235590.513元。由于两被告一直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海汇龙洲公司年产三十万吨硫磺制酸项目中设备、管道、钢结构、防腐及电仪器安装工程由其安装完成。根据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被告南海公司建设施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7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葛来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