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108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锦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