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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108号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6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技有限公司、***锦化工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