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15号
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田***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任金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文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拉扎提·阿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