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极鸥盘式特种电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奥建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极鸥盘式特种电机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85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5.2021年4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0元,剩余85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张二如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