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3908号
原告: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乾平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A号楼0502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明杰,男,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男,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职员,
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白玉光,负责人。
被告: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602号2幢2层229室。
法定代表人:白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奥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浚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奥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芦玉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田小雨
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