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民初5027号
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03697975D,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静,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055301345U,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新天地D区商住楼12座161号。
法定代表人:黎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代:孙德忠,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太平庄70号。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孙德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