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1768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衡王府花园安置区。
被告: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28号A座415室。
法定代表人:彭轶,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已减半),保全费7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