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2229号 申请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右街27号(枣园办事处济青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创业园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彭轶,董事长。 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查封的财产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路 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