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1680号 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后***坑***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Q36R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6913Y。 法定代表人:彭轶,董事长。 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泉州鑫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