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8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裕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彭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色头镇***。
法定代表人原三庆,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中材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428民初873号判决书,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在长子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款799237.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在长子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99237.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