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中集绿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X2RLU25,住所地江苏省***市赣榆区石桥镇白石头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6913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彭轶联。
申请执行人中集绿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集绿建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41号,执行依据:(2020)苏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由***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