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581号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街1号创业大厦18、19层。
申请人:山东亿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NARTU1N,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两城镇山水水泥厂南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2606913Y,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28号A座415室。
法定代表人:彭轶。
提请人淄博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山东亿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山东亿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亿信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齐商银行高新区支行,账号为8011065014********、8011013014********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65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国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