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1494号

原告: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GQ6CY8F。

法定代表人:魏林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诗峰,该公司职工。

被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佳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鹤乔,该公司职工。

原告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文晖独任审理。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原告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550元,减半收取计76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75元,由原告宁波锦浪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甘方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