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1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2136692U。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2018)赣1121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产权证号:(宁)房权证江初字第JN00329311号、JN00265333号]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土地证号:宁江国用(2006)第03914号、(2007)第197**]的土地。现因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已被案外人申请破产重整,且该破产重整申请已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产权证号:(宁)房权证江初字第JN00329311号、JN00265333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土土地证号:宁江国用(2006)第03914号、(2007)第197**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徐秋芳
审判员 王亚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