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560号
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94799028G。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章,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康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9825523U。
法定代表人:陈军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丽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纪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