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83执40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霆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793750.4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033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6976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截至2021年2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976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电话及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404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书记员***